本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规定了曳引式、强制驱动式与液压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技术要求,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6.0m/s的曳引电梯、不大于0.63m/s的强制驱动电梯及不大于1.0m/s的液压电梯,不适用于杂物电梯。
标准明确了驱动主机、悬挂装置、补偿装置、轿厢、对重、层门与轿门、导轨导靴、安全保护装置、电气控制装置、液压部件等关键部件的报废判定条件,涵盖结构破损、严重磨损、变形锈蚀、功能失效、绝缘不达标等情形;同时提出部件应优先修理,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时予以报废,灾害后电梯需整体安全评估。本标准为电梯在用检验、维护更新与安全管理提供统一技术依据,保障电梯运行安全。